SAP License:外购和自产货物视同销售业务理解
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的类型中,有自产或委托加工产品内部使用(非应税项目、福利费等)或外部使用(投资、分配、捐赠)都是要缴纳增值税的;而外购产品直接外部使用(投资、分配、捐赠)需要交纳销售税金,内部使用不缴纳销项税,但是相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。
这种区别是什么道理?以前,死记硬背多次,过几天就忘记了。看了多遍,终于明白这种规定的内在原因。
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,是针对物品在流转过程中的价值增值部分进行征收的。外购物品在企业所有权内没有进行任何增值活动,就直接用于外部的特殊业务,如投资、利润分配、捐赠等,对物品价值流转而言,是平进平出。对于这种业务,采购物品的进项税可抵扣,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。而外购物品直接用于内部特殊业务,如非应税业务,时,物品的价值流转到本企业就终止了,而且在本环节也没有增值。此时,其进项税就不能抵扣,已经抵扣必须做进项税转出;并且该业务不当做销售业务计算销项税金。
本质上,外购物品直接用于外部或内部的特殊业务时,进项税转出和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结果都是一样的,都是当期缴纳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会因此而升高。差别在于:(1)进项税转出时,是按物品的成本价来计算税金的,而销项税额是按物品市场售价、可比售价或组成计价计算的;(2)前者物品在本单位并非流转的“终点站”,而后者在本单位处于流转的“终点站”。
委托加工或自产的物品,在本单位流转环节中发生了增值。此时,该物品直接用于内部和直接用于外部的特殊业务都要视同销售,按市场价格、可比价格或组成价格计算销项税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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